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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 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即用来表示生产、加工、制造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在质量、性能、原料、精确度及其他特点等方面都达到了所规定的标准的一种商标。商标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部分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商品、服务,证明商标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 或者其他特定品质。
  证明商标虽不能区分商品或者服务。但是它能够表明使用某种证明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特定的标准或者技术要求,或者具有其他特定的品质。证明商标一般由工商业团休、协会等注册。只要商品或者服务达到了证明商标注册人所规定的标准,就可以向证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经许可后都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但是,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使用该证明商标。
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对证明商标的保护已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我国《商标法》对证明商标的保护做了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 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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