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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澳门商标注册指南

澳门商标注册指南

一、澳门商标概述
   
为与回归时其法律必须实现本地化的要求相适应,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制定了规范商标保护的第5695M号法令(简称澳门商标法令)。该法令取消了澳门在商标注册上对葡萄牙行政机关的依赖,将有关制度运行所需的权力赋予了经济司,从而在澳门建立了自己的商标注册制度。澳门商标法令基本重申了葡萄牙工业产权法中商标法部分的规定,保留了原有商标制度的运作模式,较好地体现了对原有法律制度的继承,同时,又根据澳门社会的特点、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文化的独特内涵,以使之能真正与以华人为主体的澳门社会相融合,该法令对一些特殊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和安排,特别在法律术语、中文在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中的地位、立法技术等方面,很有自己的特色。
二、澳门商标申请条件
   
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需委托以下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1
. 在澳门特区律师工会注册的律师
    2
.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3
.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4
. 在澳门特区获许可或获胜任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
注册有效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计7年,之后每次续展7年,续展次数不限。续展申请应在注册有效期最后6个月内提交并缴纳续展费用。
申请时需递交文件
    1
. 授权书(公证)
    2
. 申请人确认书
    3
. 商标图样
三、澳门商标注册程序
形式审查
  知识产权厅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会对申请作出形式审查,以查核申请的形式,申请表的填写及附件是否符合有关法例的条文,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申请材料的补交
  若申请提交的资料有误,申请人应在接到知识产权厅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使申请符合规定。又或在无通知时,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日起计三个月内,使申请符合现定
申请获接纳
  若申请符合规定,有关申请会在递交后的隔一个月份首个星期三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例如在一个月递交的申请,将于三月公布。
异议
  任何人士均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商标注册申请后两个月内,就有关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声名异议书的副本会送交申请人,而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计一个月内以答辩书形式作出答复。双方可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证据,支持或反对有关申请。在声名月毫异议期届满后,知识产权厅会作出审查及分析,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
注册申请的核准
  商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在每月的首个星期三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公告,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的编号及申请人的名称。申请人应在注册申请批准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6个月内,透过填写知识产权厅免费提供的《其他行为申请书》,缴纳批准以及发出注册证的费用。而有关的注册证将会在缴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出。
注册申请被拒绝
  若申请不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知识产权厅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申请被拒绝的决定,申请人可于有关拒绝决定被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初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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