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注册指南
一、日本商标概述 在日本商标以注册形式加以保护的制度始自明治17年(1884年)。当时的明治政府基于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的需要、并为了满足国外许多国家的要求,在参考欧美多国商标制度后,由特许厅(英文简称“JPO”)第一任长官高桥是清负责紧急起草制定,于明治17年(1884年)6月7日颁布的。现行的《商标法》 (共9章85条,附则30条)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为了适应日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在《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后,于昭和35年(196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此后曾多次进行修订,尤其是平成5年(1993年)以后,平均1-2年就做一次修订,现行的《商标法》是平成8年(1996年)进行大幅度修改过的。此外,还有《商标法实施法》、《商标法实施规则》、《商标登录(注册)令》、《商标登录(注册)令施行规则》等。 近年,为了将日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放到“知识产权立国政策”的首位,平成14年(2002年)日本国还颁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此外,2003年7月日本出台了共计270条《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平成16年(2004年)5月经过大幅度修订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4》长达400条。 为适应国际化,减化商标申请手续,加强授权速度,于去年 6月起对日本商标法作了大幅度的修订,主要引入了一申请多分类制;废除了商标权有效期限的申请续展的实质审查及注册商标使用检查;简化申请文件记载事项;注册后异议;对国内外著名商标保护;引入立体商标;统一了新旧商品分类等等。 二、申请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商品名称和类别。 三、程序时间 商标注册申请递交到日本特许厅; 形式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必填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如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更正; 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商标是否满足实质审查要求; 通过实质审查,做出允许商标注册的决定; 未能满足要求者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申请人对此出具抗辩书或理由书; 交付注册费用后,商标注册权确立,商标权开始存在,予以公告,异议期两个月; 如果抗辩书或理由书不能消除驳回理由,驳回裁定成立; 对裁定不服可以起诉;如果对起诉结果不满,可向东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仍不服,可继续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整个顺利的申请注册过程,约需 10 到 15 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