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标注册指南
一、越南商标概要 前越南共和国(南越)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于1976年7月2日正式统一,组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实施的法律为1982年12月14日生效的商标法,1989年2月11日颁布的保护知识权法令;及1996年10月24日颁布的政府法令。越南注册商标采用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关于商品分类,越南没有官方分类制度,商标提交申请时附一商品单即可。越南已分别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二、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用越南文,经签字并公证; 2.在外国注册的声明; 3.商标图样; 4.商品或服务项目。 三、申请程序 外国人必须通过河内商会代理向国家发明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科技委员会的一个处)。一个商标一个申请,包括商标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清单。一个申请可以包括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申请提交后1个月内由发明局进行形式审查,如认为可以接受,在6个月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则提交到国家科技委员会最终注册。如两个或更多商标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则批准提供最早广泛使用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则通知申请人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对申请被驳回不服,可以在接到驳回通知后3个月内向国家发明局上诉,如果是第2次上诉,国家科技委员会主席将作出终局裁决。 商标获准注册后刊登官方公告。对公告的商标没有异议规定,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被撤销。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优先权日计算。续展注册有效期亦为10年。续展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没有限期。有效期从商标注册授予日期计算。 商标注册后要求使用,注册后5年之内不使用,也不能提出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