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标注册指南
一、新加坡商标概述
新加坡商标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修正案已于1998年11月26日全案通过,并经公布,自1999年元月15日起施行。新加坡是WTO成员,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约,2000年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在先的原则。新加坡是《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 二、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姓名、地址、国籍及公司章程; 2.商标图样; 3.商品或服务项目; 4.如果商标由非英语的外文单词组成,申请人必须说明该单词属何种语言,并提供该单词的含义及音译; 5.一份说明商标在新加坡商业中已使用或是将要被真实使用的确认声明。 三、申请程序 新加坡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商标检索,以确定该商标是否具有内在可注册性,以及该商标是否在相同商品上同已在先提交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足以造成欺诈或混淆的相似。 官方在发出通知要求对申请进行补正之后,申请人通常必须在随后2个月内作出答辩,此外还可申请延期2个月。如果由于申请人的过错,在注册官发出书面补正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一般在2—4个月内)商标注册仍然没有完成的,注册官将就此书面通知申请人之后,视该申请为已放弃。 对于注册官作出的驳回商标申请或部分核准商标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官方的异议决定也可以提起上诉。 商标被核准后将在政府公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的4个月内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后,将赋予该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品上独占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证明商标除外)。除商标注册人和注册使用人之外的任何他人如果在商业中在注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的,将构成侵权,该侵权行为或者是(1)将该商标当成商标使用,或者是(2)将该商标用在商品上或用在向公众发布的宣传册或其他广告材料上,从而暗示某些人在侵权人相关商品上拥有该商标的注册权或注册使用权。 在商标注册日之前,或者在商标注册人或其前身/前人在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之前(以两种日期中的在前日期为准),如果某人或其前人已经在商品上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不得干涉或阻止该人的继续使用,也不得反对该人出于诚实共存的目的而在相关商品上注册该相同或类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不得干涉他人(或其前人)对自己姓氏或经营场所名称的善意使用,也不得干涉他人对其商品特点或质量的善意描述,除非这种描述是用在商品上或用在向公众发放的广告材料上,并能使人误认为其使用人同商标的合法注册人或注册使用人或者某个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有某种业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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