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商标注册指南
一、西班牙商标概述
西班牙有关商标的法律规定最早体现于1930年4月30日根据皇室命令制定的工业产权法规中关于“显著标记”的规定。1989年5月12日,有关商标的第32号法令(1988年11月10日制定并公布在国家公告上)取代了关于“显著标记”的规定,成为西班牙第一部有关商标的基本法律。该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0年5月18日公布实施至今。此外,商标侵权的刑事处罚依照西班牙刑法第274条和276条处理。西班牙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但兼顾使用原则。 西班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同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申请所需的文件 1、申请人名称、地址; 2、委托书; 3、商标图样; 4、商品名称。 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或者与西班牙政府之间签有互惠协议国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优先权请求。要求优先权时,必须提供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官方证明的复印件,此文件无须认证。每一份申请书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申请上的指定商品和服务要按照尼斯协定的规定的规范商品或服务填报。 三、商标的申请及审查程序 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如发现申请书填写上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将通知申请人在1个月内进行修正。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该申请视为无效。如果申请从形式要求上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修正后符合法律规定该商标申请将由官方予以公告。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2个月期满后,无论是否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该注册申请将会转给商标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且经审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注情况,审查员将提出准予注册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