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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哥伦比亚商标注册指南

哥伦比亚商标注册指南

一、哥伦比亚商标概要

2000121日,美洲安第斯条约国(该条约国包括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秘鲁等五国)签订了第486号被称为工业产权共同制度的法令。该法令允许成员国通过与他国签订双边条约或通过本国立法提供对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但应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安第斯条约委员会。同时,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不受上述法令的影响,对工业产权提供法律保护的政府收费标准也由各国自主确定。
   
法律构成:安第斯条约委员会第486号法令,该法令于2000121日生效,以及20001213日生效的第2591法令;根据上述哥伦比亚商标法律的规定,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哥伦比亚采用1957615口修改和更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哥伦比亚是1929年的《泛美条约》、安第斯集团《卡塔赫纳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并于199693日加巴黎公约。
二、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名称、地址;
    2.委托书:须经过公证、认证;
    3.商标图样;
    4.商品或服务项目。
三、申请程序
   
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将在申请日起15天内对该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商标申请符合审查的要求,该商标申请将被刊登商标公告。如果商标申请不符合审查的要求,商标局将要求商标申请人在接到通知日起60天内(包括一次30天的延期)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完成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同时,如果商标申请人未按照要求回复商标局的审查意见,将被视为放弃其商标申请,以及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在商标公告的30天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交对该商标申请的异议,以阻止商标申请的注册。基于申请,商标局可以另外许可异议人30天的期限,以便于商标异议人准备和提交相应的异议证据。
   
商标申请人在回复审查意见时,只能对其商标申请进行形式上的修改。对商标图样、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商品分类等商标申请的实质内容,不允许进行修改。商标公告期满,如果无人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局将接受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办理注册。
   
对于商标局的决定或裁定,均可以向国家商业和工业管理部提出复审或上诉请求,直至向国家专门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局的决定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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